"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国际商标组织
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中國、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比荷盧、白俄羅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意大利、肯尼亞、吉爾吉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亞、萊索托、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莫爾達瓦共和國、馬其頓、蒙古、莫桑比克、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蘇丹、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塞拉里昂、聖馬力諾、斯維仕蘭、塔吉克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不丹。
(2) 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英國、丹麥、瑞典、挪威、芬蘭、愛沙尼亞、格魯吉亞共和國、冰島、立陶宛、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新加坡、希臘、安提瓜及包布達、澳大利亞、愛爾蘭、贊比亞。
(3) 歐盟:法國、德國、英國、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臘、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瑞典、丹麥、芬蘭。
(4)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貝寧、布基約法索、喀麥隆、中非、乍得、剛果、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象牙海岸、 馬里、毛利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
(5) 單獨註冊國或地區:美國、臺灣、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韓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新西蘭、柬埔寨、老撾、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菲律賓等
商标国际注册注册费和规费表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 (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 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i)) 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8条7)a)i))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和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被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 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 653 3.1.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被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第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指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第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三页以内 155三面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三页以内 77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2001年9月) (单位:瑞士法郎) 基础注册费:653;903(彩色) 项目\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冰岛 爱沙尼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454 300 198[231]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55(332)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94 82 50 104 续展 首一类 504 250 198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73(370)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143 82 50 0
项目\国家 格鲁吉亚 日本 土库曼斯坦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324 1337 320 94 260 381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1262 160 23 260 347 续展 首一类 324 2354 320 94 183 254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2354 160 23 183 127 * 新规费2001年9月1日生效
注: 1.圆括号表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方括号表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 3.单独收费的不是完全固定,国际局将根据变化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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